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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309号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现住永年区********号。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人苗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到永年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3月,苗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原永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苗某某未随身携带驾驶证,驾驶鲁D**号机动车,行驶至永年区政府街与团结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被查获时被告人苗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苗某某指认车辆照片,查获证明,被告人苗某某到案情况说明,永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8月2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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