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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331号孙某某盗窃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3********,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现住永年区**镇**村**区**号。2010年3月3日、2012年9月14日、2014年7月28日、2016年9月10日、2018年11月7日分别因涉嫌盗窃罪被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6月10日批准逮捕,并与当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7日凌晨,孙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到永年区**镇**村翻墙进入赵某甲家中,将赵某甲家的电动自行车和放在床头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经物价鉴定,手机价值1189元,电动车价值1227元。2.2020年4月29日凌晨2时许,孙某某从永年区**村**超市的窗户跳入,盗窃**超市现金4000元和5条香烟(价值390元)。3.2020年5月份一天,孙某某翻墙进入**村“**门市”,盗走硬币100元左右。4.2020年3月15日下午14时许,陈某某(另案处理)到**镇**村找孙某某玩,之后让孙某某带其转转,转到**镇**村后,孙某某在后当头村小卖部喝酒,陈某某进入陈某甲家中,盗窃两部手机(经鉴定总计价值697元)和现金300元,孙某某分得赃款50元。5.2014年一天,孙某某翻墙进入鸡泽县**镇徐某某家小卖铺,盗窃10条香烟(价值1000余元)和现金2000元。以上5起盗窃事实,累计盗窃数额109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盗窃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截图照片;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董某某、徐某某、某某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邯郸市永年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桂英

2020年99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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