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6日对陈某某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上网对其追逃,2017年3月18日被抓获到案,2017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报捕至我院,4月21日,我院作出不逮捕决定。2018年7月11日我院受理起诉该案,在审查起诉环节,陈某某仍不到案,2018年12月14日再次被永年区公安局上网追逃。2020年3月12日被抓获到案,3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邢某某(已判)的授意和安排下,提供虚假的结婚证明,在石家庄市高新区工商银行以自己名义抵押贷款购买了冀A**号帕萨特牌轿车。在未偿还本息的情况下,2013年10月18日,陈某某按照邢某某的安排,在明知使用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销售发票,不能实际办理过户的情况下,继续利用自己的名义向邯郸市同兴公司办理抵押贷款171000元,并将该钱款交由邢某某使用。在偿还2个月利息9000元之后,陈某某人联系不上,邢某某无法偿还贷款,帕萨特轿车在邯郸市被石家庄市高新区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强行收回,后同兴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时发现被骗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高新支行提供陈某某贷款购车相关证据(情况说明、审批表、分期付款合同、同意抵押承诺书、共同偿债人承诺书、机动车登记证书、税收登记表、保单、发票、行驶证复印件、谈话笔录、身份证明、交易记录、担保合同等)、邯郸市**投资有限公司提供陈某某利用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贷款相关证据(借款合同、营业执照、发票联、核查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石家庄车管所提供陈某某所购汽车相关信息、谅解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记录单;2.证人曲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侯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他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现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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