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2日经永年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6时27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冀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E**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永年区名李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赵辛线交叉口往北转弯时,将由东向西行驶连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撞倒,造成连某某死亡,被告人崔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违纪证明,事故现场照片,被害人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收款证明,公证书,谅解书;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永年区公安局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桂英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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