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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366号(徐某某、高某某、刘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20年4月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7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村**院**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抓获归案,4月2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住**********号,2018年4月1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刘某甲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至2020年3月份, 被告人高某某多次从邯郸驾车到永年区小龙马乡大张村小区被告人徐某某手中购买毒品冰毒,每克以500元到800元的价格,购买大概80克毒品冰毒,交易地点在大张村小区大门口右边厕所或大张村小区门口路南电线杆下,经调取两人交易记录,交易记录总额共九万多元。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4月6日申某甲从徐某某处购多次买过毒品冰毒价值共四千元,付款后徐某某将毒品放置小龙马乡大张村一个超市门口的一棵树下,后申某甲将毒品冰毒取走。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4月份刘某乙从徐某某处购买过两次毒品冰毒,第一次购买5克,每克价格为八百元,第二次购买2克,每克九百元,付款后徐某某将放置毒品冰毒的位置给刘某乙发过去后,刘某乙驱车来到永年区的一个地方将毒品冰毒取走,两次交易共计五千八百元。 2018年底至2019年6月份申某乙从徐某某处购买毒品冰毒约三万元,每次购买两千元、四千元、七千元不等金额的毒品冰毒,交易地点在永年区小龙马乡大张村小区对面拉面馆门前的三个电线杆下,经调取两人交易记录,交易记录总额共三万多元。 2019年2月23日、4月30日、8月14日、9月10日赵某某分别从高某某处每次购买毒品冰毒1克, 一克价格为八百元,共三千二百元。 2020年3月份的一天张海甲从高某某处购买一千元毒品毒。

2019年年底至2020年5月份以来,李某甲多次从被告人刘某甲手中购买冰毒,克数共计8.7g,交易金额为8700元。2019年4月份至2020年6月份梁某某从刘某甲处购买两次毒品冰毒,第一次购买1000元毒品冰毒,购买后与刘某甲在刘某甲车上吸食,第二次购买800元毒品冰毒,购买后与刘某甲、孙某某、田某某、周某某一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徐某某、高某某和刘某甲到案经过、张某乙向高某某购买毒品的转账记录及截图、张海甲向高某某购买毒品的转账记录、赵某某向高某某购买毒品的转账记录、申某乙向徐某某购买毒品的转账记录、高某某向徐某某购买毒品的转账记录、申某甲向徐某某购买毒品的转账记录、刘某丙向徐某某购买毒品的转账记录、李某甲向刘某甲购买毒品的转账记录、梁某某向刘某甲购买毒品的转账记录、温某甲向高某某购买毒品的转账记录、徐某某的无犯罪证明、刘某甲的社会调查、高某某的情况说明、刘某甲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申某乙、申某甲、刘某乙、李某乙、张海甲、李某丙、陈某某、张某乙、赵某某、李某甲、温某乙、梁某某、田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96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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