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庄**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21时许,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冀S**号小型轿车沿永年区东三环由北向南行驶到永年区五里村口时,与闫某某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闫某某和乘车人巍某某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抽血送检,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7.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前科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永年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2.被害人闫某某、巍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邢台正和司法鉴定意见两份、永年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痕迹检验报告一份;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他人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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