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邯郸市永年区**乡**村,现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李某乙家过道口放三响雷炮,李某乙出门与李某甲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后打架,二人均受伤。期间,被害人李某丙(系李某乙儿子)从家走到打架现场时,李某甲甩胳膊将李洺涛摔倒在地,致其手部受伤。经鉴定,李某丙左腕关节桡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李某甲左侧第8、9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李某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李某甲与李某乙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控告状、无违法违纪证明、抓获证明、调解协议、撤诉书、谅解书、情况说明、人身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乙陈述;3.证人李某丁、李某戊、董某某、朱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5.伤情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燕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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