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96********,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投案自首并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为增加生猪重量,使猪肉颜色鲜亮,好卖,于2018年3月和9月份,两次从刘宏雷处购买含有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的药水,并分别给六头待宰生猪注射,屠宰后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指认犯罪现场照片、现实表现证明、户籍证明;2.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9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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