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区,住**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26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年区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2时许,永年区公安局广府刑警队在侦办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发现,自2020年4月份以来梁某某、田某某、孙某某在刘某某处购买毒品冰毒后,多次一起到被告人周某某租住的房子里吸食冰毒。2020年6月2日,田某某从宗耀港处购买冰毒,梁某某、孙某某、田某某、周某某四人来到被告人周某某的出租屋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田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燕
2020年9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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