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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4号王某某非法拘禁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某某又名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9月9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另案处理)所在的邯郸市**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邯郸市**集团建筑有限公司承包**广场一期部分商品房的建设。施工结束后,尚有部分工程款未能结清。马某某多次向河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白某某索要工程款,双发未能达成协议。

2017年11月20日,马某某安排王某某同程某某(已判)等人,按照马某某的安排来到河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对面负责盯住白某某。当天下午15时许,白某某从办公楼出来后驾车离开,程某某和王某某向马某某报告后根据其指示驾车尾随白某某的车辆。当白某某的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华北大街“永年欢迎您”标语牌附近时,程某某接马某某电话超车后别停白某某驾驶的车辆。彭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带着马某某从后面停下来,白某某被拉到马某某的车上继续向南行驶,王某某驾驶白某某的车辆跟随其后。当马某某的车子行驶至人民东路尚代路口附近时,白某某欲跳车。车停下后白某某跑离时被马某某拉拽致其摔倒在地。之后白某某被带至人民路东头邯山区**产业园内的简易房,直到当天17时40分左右,白某某在答应分期支付工程款后得以驾车离开。案发后经法医对白某某的身体进行检查,其左侧颞顶部、胸前以及左大腿外侧均有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伤情照片、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白某甲、王某某、段某某、陶某某、彭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白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同案人程某某、马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导致被害人轻微伤的损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海现

2020年1月3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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