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3月2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监视居住,5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我院批准并于次日被永年区公安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2016年5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沙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3月16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经我院批准并于次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村。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2020年3月29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10日被永年区公安刑事拘留,2020年4月13日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魏某某(已判)在山东省博兴县经营的**加工厂,在未详细审核周某某(已判)等人是否有处理资质,且未按照转移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以付给周某某每吨300元的价格将含铬碎皮屑让其处置,周某某以付给被告人孙某某(已判)每吨260元的价格让其处置,孙某某又通过联系物流老板酉某某,给其2、3000元的运费,酉某某安排货车司机李某某运输,孙某某通过李某某,给李某某出1、2000元的好处费,李某某又通过孟某某,孟某某又通过韩某某将该车碎皮屑转移到邯郸市永年区刘汉乡**村进行倾倒,在倾倒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相关部门鉴定,倾倒的固体废物属于具有危险特性为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通过高速收费站称重和车自身重量,得出当时货物重量为30吨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驶证、运输证、高速路口交易记录、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同案犯孙某某、魏某某、周某某、酉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未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的规定,通过车辆运输,将含铬的危险废物在永年区进行倾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海现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