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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414号史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3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街**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5年6月和2017年2月在**乡**街村南非法占用耕地8888.06平方米(折13.33亩)自建村民住宅,经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其行为共计造成11.412亩耕地(均为基本农田)无法耕种,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邯郸市永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违法线索登记表,违法案件占地类型认定表,村委会申请,青之执行申请书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的材料,户籍证明等;2.证人卢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史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耕地毁坏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9月29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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