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年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在邯郸市永年区**乡**村**KTV,被害人吴某某因KTV包间顶部损坏与老板白某某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吴某某打伤,经鉴定,吴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现实表现材料、调解协议、谅解书;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白某某、郑某某的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物价鉴定室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桂英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至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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