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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44号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年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8时25分许,杨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永年区洛李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裴坡庄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刘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刘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安全驾驶、夜间遇雾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杨某某亲笔证词、户籍证明: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痕迹鉴定报告、酒精检验报告;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桂英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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