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1日投案自首,202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凌晨1时许,在邯郸市永年区**乡**村村东唐某某烧烤摊前,被害人张 某某因结账时被告人唐某某没有按照之前规定的AA制将饭款转给自己为由,与被告人唐某某发生争吵,后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发现场卫星图,案发现场平面图,无犯罪前科证明。2.证人裴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物价鉴定室鉴定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桂英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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