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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459号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5时许,在邯郸市永年区永河线正西乡政府路口,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E**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前方同向行驶向北转弯的吴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吴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无犯罪前科证明、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吴某某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痕迹检验报告。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桂英

2020年1021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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