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2001********,傣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市**村**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4日到云南省弥勒市弥阳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6月9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市**村**村**号,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23日到云南省石林西站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6月28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下午16时许,被害人王某某接到手机号为131****与其联系,说需要贷款的话可加名称为,A平安E贷信贷经理QQ号16****。后王光强根据对方要求在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村路口通过手机微信银行(王某某邮政银行卡:6217******)向A平安E贷提供的农行卡账户(持卡人:李某某,卡号:6228******)转款4004元保证费,后对方说王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号错一位,让王某某再给李某某卡转40000元,后该被骗的40000元转入刘某某卡号为6230******的农行卡中,又从刘某某的银行卡转入被告人杨某某的卡号为6228******的银行卡中,经查,杨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从2019年8月20日至8月24日入账1932834元。经讯问,杨某某供称其于2019年7、8月份,办理了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银行卡(6228******)后,以400元一张的价格卖给了同村的被告人董某某,董某某又以500元一张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叫张某某的人(身份不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杨某某银行卡查询信息、无犯罪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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