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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470号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村,现住该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冀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永年辖区道路刘河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亚金艺玻有限公司路口时,将饮酒后驾驶电动二轮车行驶的李某甲撞倒,造成李某甲受伤。刘某甲在用手机拨打120报案后,安排人员驾驶肇事车辆陪同刘某甲一起将李某甲送往医院抢救,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甲让其弟弟刘某乙(另案处理)顶替自己为肇事司机到邯郸市交通警察支队永年大队投案自首,自己弃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公证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银行交易凭证、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赵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证言;3.刘某乙供述;4.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痕迹检验报告、酒精检验报告;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燕

2020年10月1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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