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怀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一出租屋,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6月4日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1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我院批准,于当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怀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怀某某窜至永年区**广场**学校附近,将牛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经物价鉴定,电动三轮车价值2775元;2.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怀某某在永年区**镇施庄村一家刮痧店,将白某某放在包里的白色魅族手机盗走,经物价鉴定,手机价值476元;3.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怀某某在永年区**镇**庄村计强车行店内,将孙某某放在椅子上的华为手机盗走,经物价鉴定,手机价值683元;4.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怀某某在永年区**镇**街张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红色宗申电动三轮车盗走,经物价鉴定,电动三轮车价值7075元。被告人怀某某累计盗窃数额110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指认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照片,被盗手机照片,监控录像截图,被害人领取被盗物品证明及照片;2.被害人牛某某、白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邯郸市永年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怀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桂英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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