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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477号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晚,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及冯某乙、冯某丙等人在岐辛寨社兴烧鸡店吃饭喝酒,期间杨某某与冯某某因语言不和发生口角。当晚22时许,四人在回去路上经过岐辛寨村南通往正里村的小路上时,冯某某与杨某某发生打架,杨某某被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照片、现场卫星图、现场平面图、冯某某抓获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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