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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509号闫某某盗窃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闫某某, 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 群众,小学文化,身份证号:1304291985********,籍贯河北省永年区**乡**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永年区**乡**村,现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闫某某在2019年至2020年7月期间,陆续从被害人高某某仓库和标准件厂盗窃地铁螺栓下脚料等废铁十次,共得赃款15305元,经鉴定,被告物品价值163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转账记录;2.证人李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陈述;4.犯罪嫌疑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物价鉴定;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燕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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