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籍贯河北永年,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1时许,丁某甲醉酒、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永年区洺李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北村路段时撞至停放在路边的郝江风的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冀D**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事故造成丁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对丁某甲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235.15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丁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驾驶证复印件、磅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身份证明;2.证人丁某乙、郝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鉴定意见、永年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痕迹检验报告;5.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醉酒、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检察官助理:王蒙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