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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526号(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村,现住该村,该犯于2019年10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未取得驾驶证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承载李某乙、栗某某、任某某、刘某某沿永年区建设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申通快递公司门口南侧时,撞到前方同向行驶宋某某驾驶的冀A**号重型厢式货车尾部,造成某某、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抽血送检,事故发生时李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1.0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现实表现证明、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2.证人李某乙、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栗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永年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痕迹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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