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现住该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0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着永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东三环路与永河线交叉口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被查获时吕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9.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指认车辆照片、抽血照片、查获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