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9********,回族,群众,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现住该村。永年区公安局于2020年5月26日对该案立案进行侦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王某某于2020年7月18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并于次日对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永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以来,被告人王某某用本人身份证信息办理工商银行、邯郸银行、建设银行等十张银行卡,以每张500元至7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冀某某用于网络诈骗及网络犯罪,其中建设银行卡号为:623******,涉案金额共计30514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单、账户信息查询、户籍证明2.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利军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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