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永年区永焦线王边村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现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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