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该犯于2015年11月28日因盗窃电动车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传唤到案,于2020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到永年区**镇**小区盗窃一辆澳柯玛牌电动自行车时,被群众发现。另经查明,2020年10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到永年区**镇**小区单元楼下盗窃一辆黄色的电动自行车;2020年10月21日晚20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到永年区**镇**区单元楼下盗窃一辆津阳光牌电动自行车。该三辆的电车价格共计24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电动自行车收据、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被盗电动自行车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现实表现证明,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申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陈述;3.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物价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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