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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662号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号,现住该处,2018年因盗窃罪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1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24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0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冀E**号机动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新洺路与政府街交叉口西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被查获时被告人周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6.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指认车辆照片、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查获证明、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被指定于邯郸市永年区临名关镇政府街52号(永年区防疫隔离点)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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