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永年区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永年辖区永河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正西小学北侧中路段时,将由南向北步行的被害人辛某某撞倒,造成辛社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电动三轮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逃逸。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某证言;3、书证: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现实表现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桂英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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