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72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200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投案自首,同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批准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200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投案自首,同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时46分许,被告人刘某甲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永年区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三环交叉路口北侧时,与董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董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14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甲驾车逃逸。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刘某甲未取得驾驶证且饮酒的情况下,将冀D**号轿车交给刘某甲驾驶,且事故发生后,未阻止、劝导刘某甲抢救伤员,且协同刘某甲将伤员移至路边,并在两次返回现场后也没有报警抢救伤员,其为躲避法律追究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肇事车寻找修理厂意图毁灭证据。经事故认定,刘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指使刘某甲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犯罪证明、董某甲死亡注销证明、收条、驾驶人信息查询、到案情况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刘某乙、刘某甲、董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尸检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璧
2020年10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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