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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一刑诉〔2020〕73号(张某甲诈骗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住福建省龙海市**镇**村**社,2010年9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8日被抓获,同年10月15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温某某、游某某、王某某(均已判)等人在厦门市进行网络诈骗,该团伙使用微信与受害人聊天,诱使受害人使用“西蒙投资”、“中瑞期宝”网络平台,通过该平台对多名受害人进行诈骗。该团伙使用“中瑞期宝”网络平台共诈骗受害人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财物43021.94元,“西蒙投资”网络平台上线向该团伙返还诈骗违法所得92009.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侦局关于对蒋某某、张某某、蔡某某等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定管辖的批复》、河北省公安厅、邯郸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嫌疑人与受害人的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张某丙、张某乙出具的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刘某某、张某丙、张某乙陈述;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温某某、游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永年区看看书。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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