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镇**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7日16时许,在永年区广府镇商贸城西南角路口,被告人卢某某与王某某因挑选西红柿好坏发生口角,后卢某某与王某某在殴打、推搡过程中,将王某某摔倒在地,造成王某某右腿胯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悔过书、陈述书、撤回控告申请书、轻伤害案件和解书、证明、户籍证明、现场平面图等;2.证人殷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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