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现住永年区**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号机动车沿钛白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牌坊南侧时,被后方同方向武某某驾驶的D**牌轿车撞至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吕某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认定,吕某某负事故全全部责任。经抽血送检,事故发生时吕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0.59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书、现场平面图、查获证明、查获照片、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武某某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酒精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临洺关镇河北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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