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1********,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路与**线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被告人崔某某被查获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3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抽血照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燕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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