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二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9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14时许,范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永年区名李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相公庄村路段时,和前方行驶的张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责任事故认定,范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酒精检测报告显示,范某某酒精含量为175.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报告;5.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云
2019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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