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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二刑诉〔2019〕262号(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二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9198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永年分局(现为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网上追逃,2017年6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跃进路派出所民警抓获,2017年6月27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4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2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网上逃,2019年3月26日被抓获后临时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2019年3月27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宋某甲(已诉)让被告人李某甲(宋某甲女儿)接手永年县**有限公司(以下称“永年**公司”)并变更登记为该公司的法人,之后宋某甲同李某甲等人以永年**公司的名义从别处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与其他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收取开票费用,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

1.2015年12月,宋某甲通过一魏姓男子(身份不详)以票面金额4.5%左右的价格从北京**宏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远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湖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66张开具给永年**公司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从北京**宏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票面货物金额达244.9232万元,税款金额为41.63694万元;从北京**远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票面货物金额达159.19284万元,税款金额为27.06278万元;从北京**湖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票面货物金额达245.422136万元,税款金额为41.721764万元。以上税款金额合计110.421484万元。

2.2015年5月,韩某某(已判)为武安市**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武安**公司”)供应线材,后因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韩某某便与被告人李某甲取得联系,以永年**公司的名义为武安**公司提供购销合同、出库单、过磅单等相关手续,由永年**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10月为武安**公司开具10份,价款累计为854722.02元,税额为145302.78元,价税合计为1000024.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韩某某向李某甲支付了6万余元的开票费用。

3.2015年8月,韩某某通过查询国家电网电子平台公开公示信息,得知河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中标电网大修工程,便通过电话联系该公司负责购进原材料的负责人王某甲,与**公司达成协议,向其提供线材。韩某某从别处购进线材后因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被告人李某甲取得联系,以永年**公司的名义与**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出具出库单等相关手续,并由永年**公司向**公司开具了35份,价款累计3418814.9元,税额为581198.64元,价税合计为4000013.5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韩某某以价款金额的6%向李某甲提供开票费用。

4.2015年9月,韩某某通过网上所留的信息与河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设备公司”)采购人员王某乙取得联系,向**设备公司提供线材。韩某某从其他地方购进线材因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以永年**公司的名义与**设备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出具出库单等相关手续,由永年**公司向**设备公司开具了36份,价款金额累计3599795.8元,税额为611966.16元,价税合计为4211761.9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韩某某以价款金额的6%向李某甲提供开票费用。

5.2015年9月23日,邯郸市**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杨某某因从其他地方购进石子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便通过宋某甲从永年**公司开具了两张票面金额为170950.43元,税额为29061.5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在馆陶县国税局抵扣税款。杨某某按照票面金额的10%向宋某甲支付了2万余元的开票费用。

6.2015年9月份,靳某某(已判)明知苏州**五金机械厂(实际经营人唐某某,已终止侦查)与永年**公司没有任何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让永年**公司为苏州**五金机械厂开具了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0018.5元,税款为29062.5171元。

7.2015年9月份,靳某某明知吴江市**机械厂(法人代表汝某某,已判)与永年**公司没有任何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让永年**公司为吴江市**机械厂开具了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约500015.5元,税款72651.82元。

8.2015年12月份,靳某某明知无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已判)与永年**公司没有任何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让永年**公司为无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了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约467700元,税款169670.752元。

9.2015年9月,武汉闽信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人王某丙(已诉)从宋某乙(已判)处购买了50万元左右的标准件。王某丙让宋某乙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宋某乙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法开具。王某丙在明知宋某乙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通过宋某乙从永年**公司开具了货物名称为线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500031元,税款金额为72654.09元。王某丙收到上述5张增值税发票后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抵扣。

以上虚开税款金额合计281.5783169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永年**公司接收及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交易记录、判决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宋某丙、郭某某、程某某、王某乙、王某甲、肖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同案人宋某甲、杨某某、王某丙、宋某乙、靳某某、韩某某、汝某某、唐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俊

2019年81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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