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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二刑诉〔2019〕535号(王某某、燕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二刑诉〔2019〕5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路**号,工作单位:永年区教育体育局西阳城总校邓底小学教师,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抓获并于当日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2013年11月30日,王某甲因犯盗窃罪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04月2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04月2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丛台东派出所抓获,当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吴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镇**村**号**排**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村**街**巷**号**排**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01月28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吴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县**镇**街**楼**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燕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李某某、王某乙、吴某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制度及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12月份,邯郸市**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法代表杨某某(另案处理)、永年县**电力紧固件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即被告人张某某、永年县河北铺**紧固件门市经营者即被告人燕某某(以河北**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义),通过被告人崔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吴某丙、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中介绍,杨某某支付约13万元开票费、张某某支付约15万元开票费、燕某某支付约17万元开票费(三人共支付45万元开票费),通过王某某(已死亡)向邯郸市尘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了1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282061.59元税额共计217950.41元、价税合计1500012.00元)、向永年县**电力紧固件有限公司提供了1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480830.83元、税额共计251741.17元、价税合计1732572.00元)、向河北**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了1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699476.91元、税额共计288911.09元、价税合计1988388.00元)。4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4462369.33元税额共计758602.67元、价税合计共计5220972.00元。因虚开的4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发票票面的开票方为河北**钢铁有限公司,税务局电子底账系统显示的开票方公司为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和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抵扣税款。

二、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永年县**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通过薛某某、王某某等人从中介绍,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王某甲支付约13万元开票费后,接受六安**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金额2998974.3元,税额509825.7元,价税合计3508800.00元,后因虚开的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未能抵扣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书、银行流水、燕某某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永年区税务局出具的本案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武安市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一份、邯郸市**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永年县**电力紧固件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河北**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永年**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公司房租收据、王某甲前科证明、王某甲工作情况证明、王某甲刑事判决书、收据、欠条、无犯罪证明材料、周展工资登记表及住院证明、不办身份证证明、到案证明、死亡注销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史某某、秦某某、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燕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李某某、王某乙、吴某丙及同案犯杨某某、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张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甲、崔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李某某、王某乙、吴某丙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志华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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