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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二刑诉〔2019〕566号(张某某、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二刑诉〔2019〕5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6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巷**号院**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8年12月18日到永年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67********,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8年12月7日到永年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9月21日,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往来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在经营太原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期间,支付了4万元,通过赵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5张永年县**贸易有限公司为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共计580000元, 税额84273. 5元,已认证抵扣。后因该5张发票失控,太原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 2015年12月1日补交了税款235384.66元、滞纳金6120元。    

2.2015年11月23日,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往来的情况下,被告人吕某某在经营石家庄市**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期间,支付了1.5至2万元,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3张永年县**贸易有限公司为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共计345778元,税额50241.25元,已认证抵扣。后因该三张发票失控, 石家庄市**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补交税款50241.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流水信息、石家庄**通讯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含进项税转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太原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税收完税证明。2.证人于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风雷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原籍;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案卷材料2册;

4. 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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