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区**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在逃,2019年11月23日被抓获归案,当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邯郸市永年区**标准件厂先后两次向青岛**标准件有限公司销售标准件。因***标准件厂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该厂经营人李某某便联系杨某某(已判),由杨某某实际经营的邯郸市**商贸有限公司向青岛**标准件有限公司先后两次开具了六张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572710元,虚开税款金额83214.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登记资料、邯郸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给青岛**标准件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抓获证明、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屈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金额83214.27,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俊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