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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二刑诉〔2020〕114号(程某甲信用卡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二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91983********,汉族,中专文化,住邯郸市永年区**镇**街**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网上追逃,2019年11月14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铁西刑警队民警抓获,2019年11月15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信用卡诈骗罪

犯罪嫌疑人程某甲于2014年7月向中国民生银行申领信用卡个人金卡一张,2017年10月份共透支55154.46元。之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邯郸分中心通过向其预留的手机号发送短信或者打电话联系的方式多次(累计18次))进行催收,程某甲以其本人存在高额欠款或者不予回应的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期间银民生银行信用卡邯郸市分中心工作人员于2017年12月19日、2018年6月15日两次来到程某甲家中催收,并下达向公安报案警告函,程某甲仍未偿还所透支款项。截止到2018年10月8日,程某甲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为12725.77元,费用36521.82元,共计欠款104402.05元。2018年10月27日,银行工作人员向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报案,当日程某甲父亲程某乙将透支的本金55154.46元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民生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邯郸分中心报案材料及补充说明、银行工作人员催收照片、公安报案警告函、民生银行信用卡信息查询单、银行催收记录、信用卡交易记录、结清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来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赵某甲等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2016年6月25日、2016年6月27日,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犯罪嫌疑人程某甲注册成立的永年县**贸易有限公司、永年县**紧固件厂以及程某甲实际控制经营的永年县**标准件厂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 票面金额共计4839689.8元,税款金额为822747.16元。原上海市奉贤去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8月16日向原邯郸市永年区税务局稽查局转来协查函件,证实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票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永年县**贸易有限公司、永年县**紧固件厂、永年县**标准件厂工商登记资料、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永年区税务局涉嫌税收违法案件线索资料移交单、上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清单、判决书等;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甲,同案人赵某乙、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二)2016年6月15日,经营标准件生意的和某某因无法向青岛**紧固件有限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从永年县**紧固件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人程某甲手中购买了一张由该公司开具给青岛**紧固件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货物金额为94021.36元,税款金额为15983.64元。

2016年6月22日,永年县**紧固件有限责任公司在与上海市**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1张,票面货物金额为3094169.83元,税款金额为526008.93元。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证实上述税票系虚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永年县**紧固件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永年区税务局向永年区公安局移交的涉嫌税收违法案件线索资料移交单、永年区税务局关于永年县**紧固件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说明、青岛**紧固件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永年县**紧固件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缴税付款凭证、记账凭证、收款收据、营业执照等;2.证人赵某乙、许某某、和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恶意透支信用卡,透支金额55154.4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金额达1364739.7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俊

2020年3月20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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