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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二刑诉〔2020〕299号张某某等四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二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101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风正乡**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原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5日被批准并执行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因传唤不到案,被永年区公安局批拘上网追逃,2020年5月30日投案自首,6月2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风正乡**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原永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监视居住,8月7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83********,汉族,群众,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风正乡**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原永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监视居住,8月7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路**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原永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监视居住,8月7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6年3月份开始,张某甲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情况下,由刘某某提供、传授制作东北大拉皮技术并提供包装袋,与张某乙、陈某某共同制作并销售任君牌东北水晶大拉皮和凉粉,在制作过程中违规添加明矾。所制作的东北大拉皮和凉粉主要销售到鸡泽和永年市场。2016年3月23日上午7时许,公安干警在对永年中原市场检查时,在李延波摊位发现疑似添加明矾的任君品牌东北水晶大拉皮40袋,遂查获并送检。经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测,送检的东北大拉皮每千克含铝941毫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0mg/kg)。后公安干警在中原市场又查获张某甲送货车上的480袋东北大拉皮。据张某甲供述,其作坊制作销售东北大拉皮共计约4000袋,凉粉共计约2000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国家卫计委2015年第1号公告,《食品药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大拉皮类食品中能否添加明矾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科函(2015)754号),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刘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经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检测,任君牌东北水晶大拉皮铝含量941mg/kg;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健康证等的情况下,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制作大拉皮过程中超限量添加明矾,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云

2020年8月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被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张某乙等人被监视居住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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