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二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3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一王姓男子找到被告人白某某,想从白某某经营的永年县**汽车运输队虚开运输发票,经二人协商,王姓男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5%向白某某支付开票费,后永年县**汽车运输队向武安市**岩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926097.67元,税额:101870.73元,价税合计:1027968.4元,白某某共收取开票费5.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武安**岩矿有限公司记账凭证、**汽车运输队收据、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采购结算通知单、工业品采购合同、武安市**岩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永年县**汽车运输队银行流水、永年县**汽车运输队工商资料、白某某病例、前科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刘某某、马某某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瑞东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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