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二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3196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系永年县**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7年12月12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2018年5月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5月17日被邯郸市丛台东派出所抓获,因患病同日被永年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后在逃,于2020年8月11日由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8月18日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补查后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实际控制的永年县**有限公司在与南京**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南京**有限公司虚开了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166151元、税款:314739.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永年县**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证照;南京**有限公司向永年县**紧固件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西阳城派出所抓获孟某某证明、丛台东派出所抓获孟某某经过;案件线索移交单;永年区国税局出具的永年县**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证人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的发票管理规定,在与对向公司没有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彦强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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