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二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系邯郸市**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4月13日永年区公安局对陈某某批拘上网,同年14月16日投案自首,同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11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实际经营的邯郸市**有限公司,在与南京**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两次向南京**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涉税金额361758.81元,税额:57881.39,价税合计:419640.2元。虚开的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邯郸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等公司登记材料;虚开的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销售合同等证明;南京**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的收付款凭证;被告人陈某某辨认邵某某证明;南京**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有限公司交易证明;邯郸市**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明细信息结果表;石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分行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结果表;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的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彦强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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