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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二刑诉〔2020〕441号(田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二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号,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街地税**小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田某某通过永年区赵某某(已死亡)以永年县**紧固件厂的名义,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6张(票号:03442687到03442692),价税合计603590元,涉案税额87701.1元;2016年7月12日,田某某通过赵某某以永年县**紧固件厂的名义向衡水**隔音器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票号:03442677、03442679至03442683),价税合计:640100元,涉案税额为93005.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发票清单、衡水**商贸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衡水**商贸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购销合同、销货清单、收据、北大街居委会证明、租赁协议、户籍证明、完税证明;2.证人许某某、贾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赵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志华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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