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二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路**号**房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7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0月份,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为了自己的公司能从国家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在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邯郸市**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找到在上海市经营标准件门市的被告人宋某某,想通过宋某某为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宋某某又通过自己的父亲宋某某(已故),于2012年10月23日从永年县河北铺标准件市场内的一个标准件门市,以7700元现金为吴某某购买到了邯郸市**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涉税额16916.7元。
2、2012年11月至12月期间,上海**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某为了自己的公司能从国家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在上海**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与邯郸市**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宋某某让自己的父亲宋某某以现金购买的方式,分两次从永年区河北铺的标准件市场内,以两万多元现金购买到了邯郸市**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上海**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 份,涉税额60272.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宋某某身体状况证明及死亡证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贸易有限公司应税劳务清单复印件、上海**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海**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应税劳务清单复印件、奉贤区国家税务局发票认证清单复印件、户籍证明;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及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为他人介绍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宁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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