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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二刑诉〔2020〕491号(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二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李某某,198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区**号涉嫌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在位于永年区永兴钢厂厂房内生产假冒的蓝月亮牌洗衣液5570箱。后在2020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又组织赵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永年区梦湖新城东边的厂房内生产假冒的蓝月亮牌洗衣液7385箱,并以每箱单价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通过核算,李某某共计生产、销售假冒蓝月亮洗衣液12955箱,销售金额合计为259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货单据照片、聊天记录照片、生产记录、蓝月亮公司打假材料、扣押清单、到案证明、物流清单、物流托运单、程某某发货数量表、小四发货数量表、邯郸市开航物流单、秦某某发货部分数量表、邯郸三志物流公司、邯郸市腾丰物流有限公司、邯郸市开航物流公司、河北星昊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单、张某某、李某某共同发货数量表、现实表现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孙某某、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赵某某、赵某某、秦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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