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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永检刑二刑诉〔2020〕498号(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二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抓获,2020年6月18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韩某某(上网在逃)、老蛋(身份不明)收银行卡之后都是转账洗钱用,为了赚取利润,杨某某在2018年底或者是2019年初分别办理了邯郸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开通U盾并绑定在同一个手机号,杨某某将这三张银行卡卖给了老蛋,老蛋通过微信给杨某某转款1200元;2019年下半年杨某某办理了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开通U盾并绑定在同一个手机号,杨某某把这两张银行卡卖给了韩某某。韩某某给了杨某某现金1200元;2020年4月份杨某某注销了原来办理的工商银行卡,又重新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和U盾,随后又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卡、华夏银行卡、张家口银行卡、邮政银行卡并办理了U盾,杨某某将这五张银行卡和五个U盾卖给了韩某某。其中杨某某卖给韩某某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855000076******)在2020年6月14日被江苏徐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立案侦查,该卡在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入账577503.72元;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0405017******),该卡在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入账2295483.36元,出账2276165.5元。杨某某从中获利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杨某某给冀某某转款微信记录(2300元)、杨某某到案经过、杨某某犯罪证明,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年12月29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6年6月2日),杨某某工商银行卡(6212260405017******)交易记录,杨某某中国银行卡(6217855000076******)交易记录,杨某某户籍证明;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同案犯的冀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瑞东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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