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江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江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江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江某甲承租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村**巷**号**房作为赌博游戏“时时彩”工作室,并购买笔记本电脑、手机、手机卡等作案工具。自2019年9月中旬起,被告人江某乙、江某丙在上址作为工作人员,联系赌博游戏上家和为参赌人员上分、下分,并使用手机上的支付宝账号和微信账号接收、支付以及转移赌资,江某乙提供自己的支付宝账号,江某甲提供微信账号用于与上家和参赌人员联络,并负责监督江某乙、江某丙工作。截至2019年11月7日,江某乙支付宝账号中用于接收参赌人员支付的赌资共计人民币577390元。
2019年11月7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村**巷**号**房抓获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现场起获作案工具黑色VIVO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笔记簿1本。次日,江某甲因赌博被行政拘留15日,后于当月23日在花都区拘留所被公安民警抓获,起获并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江某丙在中山市**镇**住宿**房被抓获。2019年11月23日,公安民警起获作案工具VIVO 手机1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伙同在逃同案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昕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光盘22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依法扣押的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4部、笔记簿1本,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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