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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市龙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洪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街**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20年7月1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7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0月23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查完毕后,于同年11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洪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在本市龙潭区中国农业银行江北支行申领卡号为62599600********的信用卡一张。自2016年3月30日起,逐渐透支信用卡,直至立案前欠款本金79504.48元,经银行多次有效催收,仍未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银行明细表、催收记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鹤

检察官助理:任俊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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